专家解读 | 契合数据特征 用好数据使用权
文 |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姚佳
数据要素市场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,大体量、高质量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座。如何更好地使用数据,是国家、市场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。数据使用权是落实《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重要体现。在数据持有权、使用权、经营权中,数据使用权是中枢,连接数据持有权和数据经营权,只有用好数据使用权,才能更好实现数据价值。
一、数据使用权的内涵
当前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,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以数据为重要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。平台、中小企业等各类主体纷纷加入数据生产、流通利用的全链条。
在数据科学中,数据被定义为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和记录。数据具有可标识性、可共享性、生命周期性、差异性和规律性等特点。从数字经济的市场维度看,数据是经济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,具有增强洞察力、辅助决策、降本增效的作用。数据使用的方式也具有一定特殊性,使用权人通常是通过加工、聚合、分析等方式,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、形成衍生数据,以形成数据使用的“乘数效应”。易复制性、可共享性决定了数据可由多主体平行持有并同时使用,以最大限度实现数据价值。由此可见,数据只有在流通利用中,才能充分释放要素价值。
二、克服对数据使用的认识误区
数据使用不是随意使用,而应在数据采集生成、融合利用和创新使用等过程中,依法依规、依合同约定使用。根据不同数据的采集或获取要求,严格保障数据来源的合法性,获得合法授权,数据处理者才能享有数据持有权、使用权和经营权。
数据只有来源丰富、体量大,人们才能对数据进行各种方式的使用。例如数据加工、数据聚合、用数据结合算法进行各种分析等。数据的易复制性从根本上降低了多主体复用的边际成本,为数据的规模化流通提供了技术基础。在数据融合开发情形中,应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和收益分配。对于融合后数据,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各参与方均享有持有权、使用权。数据自动化收集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他人合法权益。对于以合法方式自动化收集的公开数据,可依法持有和使用。
数据使用应符合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经济活动的发展规律,破除随意使用误区,建立科学使用思维。在总结实践发展规律、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、保护数据权益的基础上,推动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,有利于促进数据使用制度的落地和有效实施。
三、衍生数据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支点
衍生数据开发是促进数据流通的重要引擎。对于经营主体享有数据使用权的数据,鼓励其开发创造衍生数据。原始数据往往存在质量参差、场景适配性弱、价值密度低等局限性,难以直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。而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深度加工、融合分析与建模应用形成的衍生数据,则具有更高的精准性、可用性和附加值。衍生数据可以从原始数据中提炼出能够揭示新规律、驱动智能决策或创造全新应用场景的增值信息,实现数据内容、形式、结构等实质改变,尤其是衍生数据能够精准对接金融、医疗、制造等垂直领域需求,实现数据价值的关键跃升。
衍生数据由经营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权、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全部数据产权,并可通过共享、许可等方式,实现衍生数据的经济价值。
在保障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,衍生数据通过数据服务、API接口、模型授权等方式实现合规流通,既能破解原始数据的流通困境,又能创造可持续的价值变现模式,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有效路径。
在人工智能、大模型等技术驱动下,高质量衍生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。加快衍生数据开发,打造高价值数据产品,是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重要手段。在数字经济时代,经营主体应当有效利用数据,了解自身发展的难点与痛点,面向未来优化经营活动,紧扣时代发展节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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